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

日期

2024-12-26

案號

TTDV-113-補-433-20241226-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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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33號 原 告 林秀女 上列原告與被告花東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最高限額抵押 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同法第77條之12亦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 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故原告於期限內,應查報臺東縣○○市○○段00地號、臺東縣○○市○○段0000地號、臺東縣○○市○○段0000地號、臺東縣○○市○○段0000地號之土地,及臺東縣○○市○○段000○號建物(門牌號碼:臺東縣○○市○○路000巷0弄0號3樓)之市價、成交價格、房屋稅課稅現值、房屋稅繳款書、房屋稅稅籍證明書或其他得以證明土地、房屋價值之相關文件以資佐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易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彥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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