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日期
2024-12-20
案號
TTDV-113-補-435-20241220-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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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35號 原 告 蕭登淵 訴訟代理人 黃柏榮律師 周雅文律師 楊逸政律師 被 告 林秋蘭 林勝義 林勝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 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萬2,900元(計算式:房屋 課稅現值1萬2,900元+租金8萬元=9萬2,900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憶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