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贈與
日期
2024-12-17
案號
TTDV-113-補-436-20241217-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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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36號 原 告 陳博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修平、廖惠瑛、廖惠美等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 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訴。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權人依民法第244條第1、2 項規定行使撤銷權併依同條第4項請求回復原狀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除其請求除去法律關係之標的價額低於其主張之債權額,應以該標的之價額為準外,均應以其如獲勝訴判決所受利益,即其主張之債權額為準,計算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132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原告應陳報其就合資契約計算至本件起訴日前(即民國113年12月4日止)之債權金額(含本金、利息、違約金及費用等)為新臺幣若干元,並提出債權計算書,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二、補正臺東縣○○鄉○○里段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 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 三、補正被告廖修平、廖惠瑛、廖惠美之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建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欣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