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2-26
案號
TTDV-113-補-437-20241226-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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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37號 原 告 陳莉紋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XX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一、坐落臺東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及其上 同段45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臺東縣○○鎮○○00○0號,下稱系爭建物,並與系爭土地合稱系爭房地)之最新土地登記及建物登記第三類謄本(姓名及住址勿遮隱),並據此補正被告等人之人別資料。 二、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及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係於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3471號強制執行程序,以新臺幣(下同)417,000元(計算式:165,000元+252,000元=417,000元)拍定取得系爭房地應有部分各12分之3,有本院113年10月28日東院節112司執地字第3471號權利移轉證書在卷可稽。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1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原告應於上揭所示期限補繳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得抗告(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