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23
案號
TTDV-113-補-444-20241223-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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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44號 原 告 陳品汶 被 告 江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 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 事庭。」、「第一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附 帶民事訴訟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關於刑事訴訟之規定。但 經移送或發回、發交於民事庭後,應適用民事訴訟法。」,刑事 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及第490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 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75號), 惟刑事部分業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162號判決諭知被告無罪 ;復經原告聲請,本院刑事庭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則依上述規定,原告應繳納訴訟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4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1,44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憶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