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日期
2024-12-20
案號
TTDV-113-補-450-20241220-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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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50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被 告 陳宏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 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421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 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 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5,388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 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明學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始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金額 1 本金 124,663 2 利息 117,722 113年10月9日 113年10月23日 14.99 752.2 總計 125,3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