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日期
2025-01-02
案號
TTDV-113-訴-122-20250102-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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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2號 原 告 陳永家 訴訟代理人 傅爾洵律師 被 告 邱紹平 訴訟代理人 吳漢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鼎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憶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