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日期

2025-01-02

案號

TTDV-113-訴-122-20250102-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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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2號 原 告 陳永家 訴訟代理人 傅爾洵律師 被 告 邱紹平 訴訟代理人 吳漢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鼎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憶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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