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日期
2024-11-25
案號
TTDV-113-訴-124-20241125-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4號 原 告 胡儷齡 訴訟代理人 馬睿駿律師 原 告 胡志昇 胡巧莉 胡巧玲 胡志佳 胡春榮 胡純毓 胡純如 胡伯毅 胡京子 胡靜如 被 告 胡栢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2月4日下午5時0分在本院民 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應遵期到庭(不另通知)。原 告應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以前補正應為共同當事人之余溫良( 追加為原告),並應自行將追加狀繕本送達余溫良(住同胡靜如 ),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而應共同起訴,如其中一人或數人拒絕同為原告而無正當理由者,法院得依原告聲請,以裁定命該未起訴之人於一定期間內追加為原告,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56條之1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對於胡江河之全體繼承人間有合一確定之必要,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原告起訴主張胡江河之全體繼承人共11人,然胡江河之繼承人胡伯澤已於民國110年11月13日死亡,胡伯澤之繼承人之一的余溫良(胡伯澤其餘繼承人胡京子已列為原告),未同為原告起訴,原告之起訴即屬不備其他要件。茲命原告於主文所示期間內,追加余溫良為原告,補正起訴要件,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起訴。 二、原告既有上開限期補正之情形,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言詞 辯論期日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建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欣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