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日期

2024-10-18

案號

TTDV-113-訴-140-20241018-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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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40號 原 告 王俊雄 訴訟代理人 楊正民 被 告 王俊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訴之聲明第1 項部分之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 ,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 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為「被告應將坐落臺東縣○○市○ ○段000地號土地如附圖斜線部分之鐵皮倉庫拆除,將土地返還予 原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7萬6,000元( 計算式:占用面積292㎡×公告土地現值3,000元/㎡=87萬6,000元) ;第2項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08萬元,及自本起狀送達之翌日起 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暨自本起狀送達之翌 日起至返還第一項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1萬8,000元。」, 依上開規定,起訴後之利息及費用請求不併算其價額,故第2項 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08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95 萬6,000元(計算式:87萬6,000元+108萬元=195萬6,00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404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9,580元, 尚應補繳1萬8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憶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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