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日期
2024-10-16
案號
TTDV-113-訴-152-20241016-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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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52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吳昶毅 被 告 徐良淼 徐維村 被 代位人 徐良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 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113年9月24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未補繳裁判費,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原告起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憶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