袋地通行權
日期
2024-11-04
案號
TTDV-113-訴-16-20241104-3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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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6號 原 告 高天生 訴訟代理人 陳懿璿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及被上訴人即被告蘇旺澄間請求袋地通行權事 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9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 院。查本件第一審判決「原告之訴駁回」,而上訴人起訴時之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故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 萬6,002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鄭筑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