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

日期

2025-02-14

案號

TTDV-113-訴-160-20250214-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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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60號 原 告 丁鵬超 訴訟代理人 許仁豪律師 被 告 楊琇婷 訴訟代理人 黃建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具 狀變更訴之聲明,未據繳足裁判費。按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 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 分補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項定有明文。查原告 訴之聲明第1項變更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11萬4, 000元,及自民事準備一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88、97頁),核其訴訟標的金 額為311萬4,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1,888元,扣除原告 前已繳納之1萬7,929元裁判費,尚應補繳1萬3,959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1萬3,959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之變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欒秉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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