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1-08

案號

TTDV-113-訴-169-20250108-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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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69號 原 告 詹德澇 訴訟代理人 李百峯律師 被 告 許志榮 江建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按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 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4,603元(計算式:80萬元+如 附表所示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3年7月14日止之利息4,603 元=80萬4,60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扣除原告前 已繳納之8,700元裁判費,尚應補繳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10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憶萱 附表: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週年利率 給付總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利息 80萬元 113年4月1日 113年7月14日 105/365 2% 4,60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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