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約保證金
日期
2025-01-17
案號
TTDV-113-訴-47-20250117-3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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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勝嘉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古朝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3年12月17 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47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據 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原審判決為上訴人部分勝訴之判決,上訴 人不服提起本件上訴,並聲明:一、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在第 一審其餘之訴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暨命負擔訴訟費用部分之裁 判廢棄。二、就廢棄部分:㈠被上訴人應再同意上訴人向合泰建 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領取履約保證專戶(帳號:00000-00000000 0)內之新臺幣(下同)1,400,000元。㈡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 人自113年2月8日起至判決確定之日止,依本金1,400,000元計算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㈢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28 2,171元及自113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是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82,17 1元(計算式:1,400,000+282,171=1,682,171),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31,9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鼎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戴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