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日期
2024-12-17
案號
TTDV-113-訴-53-20241217-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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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3號 原 告 呂映璇 訴訟代理人 張秉廉 被 告 李錫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業經辯論終結後,茲因本件原告應補繳裁判費之程序問題,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月14日上午11時整,在民 事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明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