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日期
2024-12-20
案號
TTDV-113-訴-88-20241220-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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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玉泉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謝智翔 居桃園市○○區○○○路○段000巷 000號0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 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67萬1,544元【計算式: (占用面積1,497㎡+1,391㎡+1,422㎡+1,145㎡)×公告土地現值670 元/㎡+1萬6,694元=367萬1,544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5萬6,1 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憶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