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安置

日期

2025-01-20

案號

TTDV-113-護-115-20250120-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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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臺東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非訟代理人 甲4154社工員 受 安 置人 CA00000000-0 (真實姓名及年籍詳卷) CA00000000-0 (真實姓名及年籍詳卷) 關 係 人 CA00000000-0 (真實姓名及年籍詳卷)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繼續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受安置人CA○○○○○○○○-○、CA○○○○○○○○-○自民國一一三年十二月七 日起延長繼續安置參個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安置人CA00000000-0、CA00000000-0(真 實姓名及年籍詳卷)居家生活環境惡劣,關係人即受安置人之母CA00000000-0(真實姓名及年籍詳卷)之教養能力低落,受安置人身體質量指數(BMI),皆低於同齡發展數值,且四肢患有皮膚病,實有照顧不周之情事,自民國112年12月4日起由聲請人緊急安置,並經本院先後以112年度護字第88號、113年度護字第17、44及80號裁定繼續及延長繼續安置受安置人。本件家庭重整處遇期間,關係人聘請居家清潔人員協助處理,改善室內空間環境,儲存空間與受安置人房間內堆積雜物已大部分清除,過往堆積於屋外、客廳及浴室垃圾已清運,然廚房及個人房間衛生與整潔狀況仍不佳,經近期聯繫、訪視觀察關係人配合態度轉變消極,尚有需改進之處。工作及經濟部分,關係人透過友人介紹從事看護工作,後續有意至長照機構擔任居服員工作,關係人現有臺東就業中心就服員提供媒合服務,惟關係人工作意願低落且態度消極,持續追蹤就業媒合情形。聲請人評估關係人對於受安置人之照顧與教養知能薄弱需提升,於113年2月開設強制性親職教育提升關係人親職照顧功能,業已完成包括團體課程之全部課程時數。親子關係維繫部分,113年9至11月關係人皆主動申請親子會面,聲請人依申請協助安排,親子會面情形穩定,將持續安排漸進式會面與短暫返家維繫彼此親情。為維護受安置人權益,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規定,聲請延長繼續安置受安置人3個月等語。 二、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非立即給予保護、安 置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三、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緊急安置不得超過七十二小時,非七十二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三個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及第57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臺東縣政府兒童及少年個案法 庭報告書、保護個案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案家家庭環境照片及本院113年度護字第80號裁定各1份為證(均置於本院卷附證物袋),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13年度護字第80號卷宗核閱無訛;另聲請人之非訟代理人到庭陳稱:關係人已經完成包含團體課程之全部強制性親職教育,惟目前尚未能穩定就業,每月均會安排受安置人與關係人會面,原本計劃於114年1月28日漸進式返家,但因關係人住處目前處於遭停電狀態,評估尚不宜返家,至於春節期間會面部分,仍有待評估等語;關係人則到庭陳稱:對於聲請人聲請事項及主張之事實理由,均沒有意見;有去找工作,然因接近過年,目前比較不缺人,年後工作機會會增加,所以年後就會去擔任長照人員,伊真的有積極在找工作,偶爾會去醫院或居家接一些個案。本來有準備電費要繳納,但後來那時候剛好錢不夠,因此沒有繳費就遭斷電,伊會想辦法復電,除夕至初二期間,工資會二倍薪資,伊會努力工作;與受安置人會面期間互動很好,像是朋友的聊天,會跟伊分享學校的事情,過年因為家裡沒電的關係,縣府可能要再評估受安置人返家部分等語;受安置人亦到庭陳稱:有與關係人會面,在機構與學校之適應情況良好;因關係人沒有繳電費,致住處目前處於斷電狀態,因此對於過年是否返家,沒有想法,對於延長安置沒有意見等語(見本院卷第63至68頁),堪認聲請人上揭主張屬實。另經本院職權送請家事調查官對於關係人及受安置人進行調查訪視評估,據覆略以:受安置人均已適應機構生活,雖希望返家與關係人同住,但對於關係人是否能維持工作及環境衛生,均有疑義;另就關係人住所現況及工作穩定度等進行評估,其能力尚未達可使受安置人在家穩定生活之狀態,本件仍有延長安置之必要性等語,有本院113年度家查字第109號家事事件調查報告存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5至59頁)。本院參考上開調查報告,兼酌受安置人均正值學齡階段,欠缺自我保護之能力,且無其他親屬得協助照顧受安置人,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受安置人之生命身體有立即危險,且若非延長繼續安置,恐不足以保護受安置人,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 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文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童毅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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