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日期
2025-02-13
案號
TTDV-113-重訴-13-20250213-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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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巨廷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易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間請求返還土 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544,303元(見 本院卷第46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2,46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易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