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日期
2025-03-17
案號
TTDV-113-重訴-13-20250317-3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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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巨廷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易廷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 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3 日裁定命上訴人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02,460元,該裁定業於114年2月18日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足憑。而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裁判費,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在卷可稽,依前揭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易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