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4-10-14
案號
TTDV-113-除-13-20241014-1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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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3號 聲 請 人 高明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3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號公示催告 。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8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筑安 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陳佩妤 臺東縣成功鎮農會 113年3月31日 12,971元 F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