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4-10-21
案號
TTDV-113-除-13-20241021-2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除字第13號 聲 請 人 高明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0月1 4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票面金額欄「12,971元」應更正為「42 ,971元」。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除權判決事件,業經本院核發判決在案 ,然聲請人即原告發現判決之附表票面金額欄部分有誤,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裁定更正等語。 二、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三、查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4日所為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票 面金額欄新臺幣(下同)「42,971元」經誤載為「12,971元」,核屬誤寫之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之,揆諸前揭規定,為有理由,爰依上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筑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