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日期
2025-03-11
案號
TTDV-114-亡-7-20250311-1
字號
亡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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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亡字第7號 聲 請 人 蔡周演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蔡黃金為亡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 用。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 幣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等規定,限聲 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文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童毅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