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扣押
日期
2025-03-21
案號
TTDV-114-全-5-20250321-1
字號
全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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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字第5號 聲 請 人 陳永來 代 理 人 彭佳元律師 相 對 人 桂田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埕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以新臺幣捌拾肆萬元或同額之金融機構無記名可轉讓 定期存單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於相對人之財產在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範圍內為假扣押。 二、相對人如以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為聲請人供擔保或將該金額 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三、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3年7月13日、29日,分別向 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150萬元,迄今尚未清償。聲請人已就相對人積欠之前揭借款聲請法院核發支付命令(案號: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990號,下稱系爭支付命令),經相對人聲明異議,明顯脫免對於聲請人應負之給付義務。而依相對人之票信資料得知其於113年9月27日至同年12月10日之期間已有退票15張金額達1,360萬元(目前有560萬元尚未清償註記),113年11月8日因存款不足經票據交換所通報拒絕往來,迄今尚未解除,顯已瀕臨無資力狀態,實有進行脫產之虞,以圖逃避本案債務,如不予以假扣押,聲請人之債權恐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為此願提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聲請對相對人之財產,在主文所示範圍內,予以假扣押等語。 二、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 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1項、第2項亦定有明文。所謂請求,係指債權人已在或欲在本案訴訟請求之標的、數量及請求之原因事實;所謂假扣押之原因,則指債務人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或應在外國為強制執行之情形。又因假扣押制度乃為保全債權人將來之強制執行,並得命其供擔保以兼顧債務人權益之保障,所設暫時而迅速之簡易執行程序,是民事訴訟法第523條第1項所稱「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假扣押之原因」者,本不以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將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致達於無資力之狀態,或債務人移住遠方、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等積極作為之情形為限,祇須合於該條項「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條件,即足當之(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746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至所稱釋明,乃謂當事人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使法院就其主張之事實,得生薄弱之心證,信其大概如此而言(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311號裁定意旨參照)。債權人就請求或假扣押之原因全未釋明時,固不得以供擔保代之;惟如已釋明,僅係釋明不足,法院自得命債權人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三、經查: ㈠假扣押之請求: 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對其負有250萬元之借款債務乙節,業據 其提出借款單、系爭支付命令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系爭支付命令卷宗核閱無訛。又聲請人已對於相對人提起民事訴訟,現繫屬於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4號事件(下稱系爭訴訟)審理中,有系爭訴訟卷宗可佐。核足以使本院得薄弱之心證而信其主張之事實大致存在,堪認聲請人就請求之原因,已為相當之釋明。 ㈡假扣押之原因: 依聲請人所提相對人票信資料(查覆資料截止日:114年3月 6日),相對人所簽發票載金額共計1,360萬元之支票15紙,自113年9月27日至同年12月10日間陸續因存款不足遭退票(目前有560萬元尚未清償註記),經通報拒絕往來,迄今未解除,堪認相對人確有對外欠款之資金窘迫狀況。基此,可見相對人之現存既有財產有瀕臨成為無資力且信用業已不足,難以清償積欠聲請人之借款債務,聲請人對相對人之此一債權恐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情事,應已有部分之釋明,雖該釋明尚有不足,然聲請人既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本件假扣押之聲請,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對相對人之財產為假扣押聲請,於法洵屬 有據,應予准許。本院斟酌上開金額擔保目的、本案訴訟之難易繁簡程度及相對人可能受損之程度,爰酌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另依民事訴訟法第527條規定,酌定相對人如為聲請人供如主文第2項所示擔保金額,或將該金額提存後,亦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526條第2項、第527條、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蘇莞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