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薪資債權存在等

日期

2025-02-08

案號

TTDV-114-勞專調-2-20250208-1

字號

勞專調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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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專調字第2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洪君銘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興東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確認薪資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正提出起訴狀及其附屬文件繕 本或影本二份,逾期即駁回起訴。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陳報本件是否曾經調解,若有 ,請提出相關資料(如鄉鎮市調解、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之筆錄 )。   理 由 一、按勞動事件,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前項事   件當事人逕向法院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聲請勞動調解 ,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聲請書狀。聲請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勞動調解委員二人及應送達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第2項、第22條第1項及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就本件勞動事件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惟聲請人 未就起訴狀及其附屬文件,按勞動調解委員二人及應送達相對人人數(共3人)提出繕本或影本(聲請人僅提出起訴狀繕本及其附屬文件1份,尚缺起訴狀繕本及其附屬文件2份)。爰命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正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起訴,特此裁定。另聲請人併應一併補正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事項,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朱家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欒秉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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