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TDV-114-勞補-3-20250331-1
字號
勞補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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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3號 原 告 吉兒普拉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婉芸 被 告 王沛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沛雯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為勞動事件,且兩造間並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 第1項所定情形,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其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 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 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勞動事件審 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