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28
案號
TTDV-114-司促-1013-20250328-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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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13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呂萬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仟捌佰捌拾捌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10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3,888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㈡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㈢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