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TDV-114-司促-1165-20250331-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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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65號 債 權 人 林文真 債 務 人 宋國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陸仟壹佰零柒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息百分之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息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