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TDV-114-司促-1170-20250331-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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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70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張美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列舉式■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聲請經查債務人■列舉式■住居於■片語■(住居於何 處),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依前開規定,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