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04
案號
TTDV-114-司促-119-20250204-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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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9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務 人 蔡素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仟肆佰貳拾玖元,及其中新 臺幣壹仟肆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仟柒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 九十五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零參佰捌拾柒元,及自民 國九十六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仟零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九 十六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