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19

案號

TTDV-114-司促-20-20250319-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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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0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張恩崎即張姝嫻 古鳯嬌 一、債務人張恩崎即張姝嫻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伍仟玖佰 參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張恩崎即張姝嫻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 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電信費用新臺幣8,199元,惟未據債權人釋明請求之依據。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2日通知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該通知並於同年月24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然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難認債權人就請求之原因事實已盡釋明之責。揆諸上開說明,債權人請求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准許之範圍者,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38,452元 110年12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5% 無 無 2 7,480元 106年11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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