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26
案號
TTDV-114-司促-30-20250226-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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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0號 債 權 人 李韋毅 債 務 人 陳錫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 命令之聲請,如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及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03條亦有明定。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除請求本金125,000元,並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嗣本院於114年1月17日通知債權人於5日內釋明得請求逾法定利率5%之依據,該通知並於同年1月23日寄存送達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民族派出所,並於同年2月2日發生送達效力,然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憑,難認債權人就請求之原因事實已盡釋明之責。揆諸上開說明,債權人請求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准許之範圍者,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