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14

案號

TTDV-114-司促-354-20250214-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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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54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務 人 陳岳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玖萬參仟零陸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143,084元 113年10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13.68% 113年11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週年利率20%,每次違約狀態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2 149,922元 113年10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15.68% 113年11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週年利率20%,每次違約狀態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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