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14

案號

TTDV-114-司促-364-20250214-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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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64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鄭再添 債 務 人 陳珊伊即泰泓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伍萬捌仟玖佰肆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20,842元 113年9月6日起 至113年9月15日止 3.53% 113年9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3.55% 113年10月6日起 至114年4月5日止 0.355% 114年4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0.71% 2 126,991元 113年8月6日起 至113年9月15日止 3.53% 113年9月6日起 至113年9月15日止 0.353% 113年9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3.55% 113年9月16日起 至114年3月5日止 0.355% 114年3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0.71% 3 611,108元 113年8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1.72% 113年9月7日起 至114年3月6日止 0.172% 114年3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0.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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