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11
案號
TTDV-114-司促-373-20250211-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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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73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債 務 人 陳盈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參萬參仟伍佰肆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333,549元 113年10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10.92% 114年2月28日起 至114年5月27日止 按週年利率1.092%計算。 114年5月28日起 至114年8月27日止 按週年利率2.184%計算。 2 7,163元 無 無 113年11月28日起 至113年12月27日止 按週年利率1.092%計算。 3 14,391元 無 無 113年12月28日起 至114年1月27日止 按週年利率1.092%計算。 4 21,685元 無 無 114年1月28日起 至114年2月27日止 按週年利率1.092%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