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14

案號

TTDV-114-司促-437-20250214-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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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3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吳佩穎 吳家億 廖碧容即廖偵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萬貳仟柒佰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吳佩穎前於民國101年至102年間,邀同債務人吳家億、廖碧容即廖偵吟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2筆,共計新臺幣108,410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詳如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另加計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吳佩穎自民國113年9月1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12,700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775%計算之利息和自民國113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吳家億、廖碧容即廖偵吟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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