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14

案號

TTDV-114-司促-445-20250214-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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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45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新港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盧溪郎 債 務 人 陳羿頊 陳淑惠 一、債務人陳羿頊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貳佰零貳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九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陳羿頊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淑惠向債權人給付之。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陳羿頊邀陳淑惠為保證人於民國110年04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400,000元正,約定以民國115年04月20日為清償期限,立有借據乙紙為憑,約定自借款之日起按年息1.04%計息,倘有一期債務未依約付息時即視為債務全部到期,除應給付之利息外,另就本金全部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之10%,逾期6個月以上部分者,按約定利率之20%加計違約金,並約定於借款存續期間聲請人得依規定調整借款利率,詎料債務人等借款後僅付利息至民國113年10月20日及本金$238,798元正,其餘本息雖經屢次催討,債務人等均置之不理,聲請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以保債權,實為法便,另對債務人陳羿頊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淑惠給付之。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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