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19
案號
TTDV-114-司促-589-20250319-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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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89號 債 權 人 李文富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劉冠甫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 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 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 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劉冠甫發給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 積欠伊借款新臺幣(下同)545,000元,經伊催討尚餘532,0 00元未獲清償,故聲請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惟僅提出LINE通訊軟體對話截圖。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3日通知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除LINE對話紀錄外,其他得請求債務人給付 53,2000元之依據(如借據、本票、支票等)」,然債權人 僅於同年月10日具狀陳稱除LINE對話紀錄無簽署其他借款依據,而未依前開意旨補正,難認債權人已盡請求原因事實釋明之責。依上開說明,債權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