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26

案號

TTDV-114-司促-620-20250226-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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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2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陳萱 陳金發 林淑珍 一、債務人林淑珍、陳金發、陳萱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 拾萬壹仟陸佰零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陳萱於民國102年11月至108年4月間邀同債務人 陳金發、林淑珍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 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201,601元整,另 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 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 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陳萱自就讀學校畢業 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陳金發、林淑珍 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貴院鑒核迅賜 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 序費用。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201,601元 113年9月1日起 至114年2月12日止 1.775% 113年10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114年2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2.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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