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26

案號

TTDV-114-司促-629-20250226-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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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2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杜月笙兼杜新強之繼承人 杜瑭萱即杜新強之繼承人 杜瑭琳即杜新強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杜瑭萱、杜瑭琳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杜新強之遺產範圍 內與債務人杜月笙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伍仟貳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杜瑭萱、杜瑭琳並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杜新強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杜月笙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杜月笙邀同案外人杜新強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結欠本金計新臺幣245,200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㈡杜新強於民國110年11月27日死亡, 其法定繼承杜瑭萱、杜月笙、杜瑭琳並未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故杜瑭萱、杜月笙、杜瑭琳應在繼承被繼承人杜新強所得之遺產範圍內,對杜新強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㈢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繳款,迭經催討未果,為此狀請鈞院鑑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245,200元 113年7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2.775% 113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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