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19
案號
TTDV-114-司促-664-20250319-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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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64號 債 權 人 陳昱君即山月温泉館 代 理 人 汪惠玉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白光勝即布農部落休閒農場發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 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 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 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4 年3月3日通知債權人釋明得據以向債務人請求之依據(如契約書等)及新臺幣(下同)45,450元之計算明細,債權人雖於同年月7日具狀陳報,然僅陳稱聲請狀所附數紙估價單上蓋有布農部落休閒農場之印戳即是債務人之憑證,印戳皆係由債務人蓋印,債權人再依估價單上所載人數、按每人150元向債務人請款云云,而仍未依前開意旨補正釋明文件,難認債權人已盡請求原因事實釋明之責。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顯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