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19

案號

TTDV-114-司促-666-20250319-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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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66號 債 權 人 王博賢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許絜甯即許慧雯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   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 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   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   114年3月3日通知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㈠釋明臺端得據以向 債務人請求之依據(因狀附還款協議書許絜甯即許慧雯為貸與人,臺端為借款人,與臺端主張之債權債務關係相反)。㈡釋明臺端得請求新臺幣(下同)738,855元之依據。⑴據聲請狀及還款協議書所載,銀行信用貸款共分23期,於次月5日前給付,且無加速條款,則臺端何以請求債務人就未到期之款項全額給付?⑵同上,借款金額45萬元第一期於113年12月31日以前給付、第二期於114年12月31日以前給付,則臺端何以於114年2月19日即向債務人請求給付第二期金額?㈢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聲請狀僅載自逾期日起算)。」,此通知並於同年月4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然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難認債權人就請求已盡釋明之責。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顯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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