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04
案號
TTDV-114-司促-683-20250304-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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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83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大鳥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劉志鴻 債 務 人 宋淑媛 陳嘉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柒仟捌佰伍拾柒 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陸佰參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