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07
案號
TTDV-114-司促-688-20250307-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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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8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簡鈺峰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簡鈺峰籍 設宜蘭縣礁溪鄉,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其住所非屬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依前開規定,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