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13
案號
TTDV-114-司促-70-20250313-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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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0號 債 權 人 彭盈嵐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 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 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 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權人以匯款錯誤為由,聲請對債務人中國信託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2日通知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㈠請求債務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9,000元之依據,或是否以000-0000000000000000之帳號所有人為債務人㈡如以000-0000000000000000之帳號所有人為債務人,則請具狀更正債務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居所」,該通知並於同年月24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佐。然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難認債權人就請求已盡釋明之責。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顯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