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04
案號
TTDV-114-司促-71-20250204-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1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黃忠 債 務 人 陳智琪即旭旅民宿 林泇賝 一、債務人陳智琪即旭旅民宿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玖萬肆 仟柒佰陸拾柒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二、債務人陳智琪即旭旅民宿、林泇賝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 幣壹佰萬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表一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394,767元 113年7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2.723% 113年8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表二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100,000元 113年8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2.720% 113年9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2 900,000元 113年7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2.720% 113年8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