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24
案號
TTDV-114-司促-777-20250324-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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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77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張嘉霖 債 務 人 賴佳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零玖佰捌拾陸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