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16
案號
TTDV-114-司促-8-20250116-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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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號 債 權 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展穎 代 理 人 朱必展 債 務 人 潘偉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伍萬伍仟伍佰參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355,539元 113年10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1.845% 113年10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