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12
案號
TTDV-114-司促-816-20250312-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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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16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新港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盧溪郎 債 務 人 陳昶宏 邱銀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參拾貳萬零伍佰壹拾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四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陳昶宏邀邱銀珠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10年09月1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600,000元正,約定以民國125年09月17日為清償期限,立有借據乙紙為憑,約定自借款之日起按年息2.6%計息,倘有一期債務未依約付息時即視為債務全部到期,除應給付之利息外,另就本金全部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之10%,逾期6個月以上部分者,按約定利率之20%加計違約金,並約定於借款存續期間聲請人得依規定調整借款利率,詎料債務人等借款後僅付利息至民國113年11月17日及本金$279,490元正,其餘本息雖經屢次催討,債務人等均置之不理,聲請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以保債權,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