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12

案號

TTDV-114-司促-830-20250312-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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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3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邱佳恩 邱惠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萬玖仟肆佰捌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邱佳恩邀同債務人邱惠珍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結欠本金計新臺幣79,485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㈡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邱佳恩未依約履行繳款,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邱惠珍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79,485元 113年10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2.775% 113年11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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